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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梯维保行业诚信公约
作者:电梯商会 发布于:2017/6/12 10:24:03 点击量:

附件三

 

北京市电梯维保行业诚信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电梯行业诚信建设,增强诚信意识,促进和保障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电梯维护保养企业的安全责任,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行为和自律机制,维护行业的市场秩序,保护电梯使用、管理、维保三方的共同利益;树立依法从业、以质取胜、公平竞争诚信服务的良好行业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承认本公约各项条款,自愿加入本公约的电梯商会会员企业和非会员企业的本市电梯维修单位

第三条 电梯行业诚信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共同发展。为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倡议本市电梯维保企业加入本公约。

第四条 北京市电梯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负责公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公德

 

第五条 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营、讲究信誉、优质服务,认真执行电梯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对用户和社会负责。

第六条 在设备购销和项目投标活动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价格政策,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不以抬价、压价拒售倾销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和用户利益,杜绝行贿和欺诈行为。

第七条 以诚为本、信誉为重、遵章守信、以德治业,倡导先进的企业文化。倡导行业企业善于学习、勇于创新、不断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管理水平的良好风气。

第八条 提倡会员之间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反对损人利己,互相拆台。规范行业市场良性竞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对行业中发生的难点、热点和重大问题,应采取研讨、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三章 自律条款

 

第九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强化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和正当竞争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条 遵守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法规,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劳动法》、《安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维保人员必须持有电梯特种作业证书;企业应自觉履行维保服务的自律义务:

1.必须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所要求的保养规定进行保养。

2. 企业维保人员必须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电梯特种作业证书;

3.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按行业规定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常对现场进行安全抽查,并记录在案。

4.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及时向商会反馈信息。参加商会各种培训、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以及行业交流、宣传等活动。

5.共同抵制扰乱电梯维保市场秩序的行为。  

6.积极配合由商会组织的检查组对各会员企业的各项检查。

7.严禁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不按行业规定和规范保养而降低保养价格的合同。

8.严禁向电梯使用单位或有关人员行贿。

第十二条 电梯现场维保人员应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及施工规范作业,应至少做到:

1.确保每台电梯工作现场必须有2人以上互相配合作业,至少每15日一次的维护保养。

2.维保人员进入工作场地,必需按要求穿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现场维保人员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维保,严禁违章作业维保过程中应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 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商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向公约成员企业传递电梯维保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企业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企业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企业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本公约成员企业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五条 为促进公约的执行,在电梯维保行业内定期开展评比活动,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以多种形式在行业内外进行公开宣传。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求商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第十七条 本公约成员企业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企业均有权及时向商会进行反映,商会将及时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向公约成员企业公布。

第十八条 对违反公约的行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形式,以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对继续违反公约的企业将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曝光、开除会籍,以及建议政府部门给予警告、吊销生产(经营)资质,以维护公约的严肃性。

第十九条 凡不服处理的,可以提出复议意见,由商会组织人员调查。

第二十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企业均有权对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上级行政部门检举商会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商会秘书处负责接待和受理企业或个人的来信、来访。

第二十二条 商会对尚未入会的行业企业,应大力宣传本公约并积极宣传推广,使其做到家喻户晓、行业全覆盖,以维护全体企业的共同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全体公约成员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我市电梯维保企业承认本公约的诚信规则,均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公约;同时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对于加入或退出的成员单位均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北京市电梯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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